无故降薪,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4-12-22 14:23:03
问题描述:
因公司上市前以原始股为名征收集资款,但无股权证明,只有份收款收据,多名同事要求公司退还集资款,老板不同意,于是我与有集资款的员工写了联名信交信访局,激怒了老板,对我作了降职降薪的处理,职务由质管部工程师降为质管部统计员,工资由3720元降至1950元。劳动合同里对我的岗位安排为质管部,未写明具体岗位,我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请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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