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法人出逃,公证过的借款担保该如何
更新时间:2014-12-22 15:50:22
问题描述:
我和一些朋友在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投资,总金额200余万元。在投资款项中,有5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在公证处进行过公证,并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其中30万元还签有《房屋抵押合同书》,但房屋抵押未在房屋管理中心做过抵押登记).
目前,因该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出逃,现已在当地经侦大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现有三个问题需要法律帮助:
问题一:案件刑事判决后,投资人是否能追回所投资金?应以怎样的方式追回?
问题二:在刑事立案后,如果此时当事人已收监,50万元做过公证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凭《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还能执行吗?
是否需要将这50万元从200万元的案子中剔除单独处理吗?单独处理和一起处理的利弊各怎样?
问题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最后有句话,“债权人有权持本公证书在合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本案立案的区法院,还是公证处所在的区法院,或是投资公司所在的区法院,还是罪犯原籍所在地的法院? b,“执行书”由谁开?公证处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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