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执业药师,此前在广东省的一
更新时间:2014-12-06 08:26:00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执业药师,此前在广东省的一家药店任职,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因此单位未及时给本人支付报酬,现在本人已离开了此单位。但执业药师证还在此单位,没有注销。
根据广东省执业药师中心的规定,申请注销需要企业申报,个人不能申报。而该企业为了自己的正常经营,他不会申报。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使用不当,会给患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作为执业药师,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想在当地报纸上发表声明,声明本人已与该单位脱离关系。并将声明寄给该企业,省执业药师中心,市药监局。
我这样做行吗?有法律效力吗?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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