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借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4-12-02 11:39:20
问题描述:
谢某为甲市市民,2008年5.2日向乙市市民曲某借款5万元做生意,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后,曲某要求,谢某如果到期未偿还由曲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于是,谢某除在出具借款收据上注明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外,还特别写明“如果到期未还,由某市(曲某所在乙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借据单上单方承诺“司法管辖”效力问题,有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认为,曲某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借款条子不是书面合同,谢某的字面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曲某手持单据,只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此案件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曲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字样”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的有效性。请问律师,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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