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后,材料及设备损失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评估报告)做为税务部门的财产损失审请,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4-11-15 14:16:19
问题描述:
一个工厂,因管理不好起火烧了设备及材料各一百多万。因没有购保险,也没人员伤亡,所以没有请消防部门立案,当时问过税务部门要如何处理,回答是只要不做税前扣除就可以。但是过了三年,这个公司搬到另一个镇,这个镇的税务门部找出了这笔帐,要求提供消防门部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否则就要补交增值税大约30万元,其它的任何证明材料都不行。这个工厂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评估都被告知必须附上消防门部的财产损失证明,否则通不过。请门真的就必须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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