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里明文规定了我的工作
更新时间:2014-11-14 10:46:04
问题描述:
2013年1月4日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里明文规定了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是在公司生产部做作业员.劳动合同里没有公司随便更换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的约定.2013年1月4日-2013年4月24日我在公司生产部做作业员.2013年4月24日开始我被生产部主管调到包装部做包装员(包装部就一个包装班长和我).试用期7天.本着服从安排的心态从2013年4月24日开始就在包装部做包装员的工作.2014年6月底包装班长离职了.生产部主管说让我从7月1日开始做包装班长.再调一个作业员和我一起(后来8月份发7月份的工资没有加班补助200元.问主管才说又要试用期3个月.包装班长每月有200元加班补助.).我郁闷了……2014年8月份公司决定把包装部的两个人裁掉一个.从此包装部两个人的工作变成了我一个人的工作而且我还在试用期.气愤……2014年9月底我申请离职.2014年10月15日离职了……在职期间公司三番两次更换我的工作岗位和工种都没有找我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没有公司随便更换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的约定.请问像我这样情况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和违反劳动合同法?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7.8.9.10月份这四个月的加班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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