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次与我签定固定合同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4-11-07 16:57:56
问题描述:
您好! 我在现公司已工作快7、8年了,08年后共签了三份劳动合同 第一分合同08年1月-11年1月 第二份合同11年1月-13年1月月 第三份合同13年1月-16年1月 签订第三份合同时候由于我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公司也只给了我一份固定期限的格式合同给我签订,当时我就签了份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根据新劳动法第14条规定,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与我签定无固定合同,同时,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从13年1月份开始至今的双倍工资?麻烦您解答下,有需要,我会继续找您,谢谢!(PS:虽然有人说,我已经签了第三份固定合同,就不能要求赔偿了,但是,根据第14条里提到到的:除我了个人提出外,公司“应当”与我签无固定,法律中对“应当”这个字不是要求很严格的吗?我至少可以理解为,公司在与我签第三份合同的时候,必须得知会我是否需要签定无固定合同吧?而不是只给一份固定合同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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