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垫付责任是否可认定?
更新时间:2014-10-31 14:16:34
问题描述:
2014年3月6日,我通过天易投资公司介绍将40万错给房产老板朱红,月息2分,时间6个月。为了安全起见。我同朱红签定借款合同的同时,天易投资公司,朱红,我三方签定保证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两条,一是朱将本人开发的120平方的房子网签给我,二是到期朱没力还钱时,由天易投资公司先行垫付,现在6个月早已到,朱红没力还钱,手机关机。本人不见面。开发的房子水电不通。更重要的是常德中院认定全市156人借钱不还的老赖,朱红在其中。我找到天易投资公司要求兑现垫付本息。天易投资公司认为垫付的前提是把网签给我120平方的房子我的姓名变更为天易投资公司,因朱红开发的房产出事房地产管理局不同意变更,请问:我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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