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在业主
更新时间:2014-10-05 10:38:13
问题描述: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唯一合法有效依据。
有家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建设单位选聘,在小区住房建成后, 业主入小区住前,通过住房工程代建单位的关系,在抢先混进小区。 业主入住后, 隐瞒未经建设单位选聘,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事实,分别与各个业主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合同,请问这些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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