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0月1日将家人的农转非安置借给一企业做流动资金,约定年利率20%,使用一年,到期还本
更新时间:2014-09-22 20:17:33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10月1日将家人的农转非安置借给一企业做流动资金,约定年利率20%,使用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但等到2012年9月30日去索回借款时,企业说现在还困难,再借用一年,从新订立借款协议,将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中作为借款金额,年利率仍为20%,但到了2013年9月30日,企业仍然困难,要求再订一年的借款协议,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年利率仍为20%,但到2014年9月去要求企业归还借款利息时,企业现换负责人了,说未付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利息,请律师邦助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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