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更新时间:2014-09-03 15:51:57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原单位工作。现在我要离开,向单位申请2倍工资经济赔偿。单位同意给我经济补偿,但是说赔偿期限从第二月(6月10号)开始计算。并且赔偿工资基数为合同上写的计算,我的实发工资比合同上的多1千多。还有我是八月27号提出离职的,但我至9月2日(单位未给我办理离职手续)都一直在单位工作。现在单位将我的离职时间算到8月27日,并且八月份扣了我一半的工资,单位的这个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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