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1998年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职
更新时间:2014-09-01 11:48:24
问题描述:
我们是1998年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职工集资款372万,建筑面积6327平方米,分为72套户。厂方公布的文件显示:“该项目工程概算为356万,设计、监理、及配套费用为78.4万元,共计总造价为434,4元”。从厂方文件中得知单位仅是拿出78万的“工程前期”费用,出资不足项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1999年底宿舍建成后职工入住,可单位一直拖到2013年初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从当初的“二期”滞后到“四期”房改政策,厂方还以集资建房资金超支68万元为由,要求职工再次交款,并还要求职工个人交“房屋维修基金”(济南市政策规定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抽取),为此,职工要为厂方的暗箱操作要额外多付出近一倍的“冤枉钱”,职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当初国家集资建房政策和济南市的相关规定。再者,与我们邻近不足200米远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房价也就仅售每平方550元—750元之间;而与我们同期建房,距我们直线不足1公里远的建房单位也就是每平方米600元的造价预算。我们认为单位当初建房的资金完全足够有余,我们要求厂方公布当时建房的财务账面和监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但厂方却初以资料没有或以档案存档为由拒绝提供。我们认为:我们职工集资建房是主要的交款方,我们有了解建房资金的支出使用和节支流向的“知情权”。厂方的暗箱操作和不负责任的信口胡言都是有悖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的,请问,我们的“知情权”应如何得到保证和维护?我们应该怎样去做?
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