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未生效的借条构成债务承担吗?
更新时间:2014-08-17 11:11:07
问题描述:
原告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年息12%),在一粮食专业合作社存入一万元。第二天担心投资风险,缠住在合作社工作的被告(与原告同村)要求被告个人出具一张一万元借条(年息12%)给原告并把一万元存单交被告保管。被告出于情意关系出具了一张与存单等额存款及利息的一万元的借条给他,借条上注明 “存单10000元在原告处”。并在原告交给被告保管的壹万元存单背面签注“存被告处,另有借据10000元在原告处”字样。后来合作社老板逃跑,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的行为,应为债务发生了转移”。判决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获取借款,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显然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一张未生效的借条构成债务承担吗?这样判有法律依据吗?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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