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出具律师函
更新时间:2014-08-13 11:09:40
问题描述:
本工厂在广东,客户在上海,2013年年初下了一些订单,给了30%的定金,货在2013年6月份已经完成,但是客人迟迟没有支付尾款,一直邮件电话,QQ追促,只是告诉我们会安排,然后一拖再拖,没有下文也不付款,请问如果我们发一份律师函过去(确认客人是仍需要货物,如果不需要,我司将会自行处理货物,或是要求客户支付合同的纬约金等等),是需要去到上海客户那边请律师,还是在广东请律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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