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4-08-08 07:00:42
问题描述:
我2002年2月入职某企业一直工作至今。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每年组织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是发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并指定合同期限为一年。
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5月30日,企业以严重亏损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除了要求经济补偿金之外,是否能以企业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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