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变更条件
更新时间:2014-07-27 09:39:08
问题描述:
现简单叙说案情;2008年我与张**发生经济纠纷,经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限期还钱。到期未还,我申请*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8月19日,*安中院依法查封了张**名下的位于原楚州区**商城*号楼第**房屋,并且依法走完拍卖程序,款已到中院帐上。后来张**拉出一个同父异母的已入的美国籍姐姐,起诉到*安中级人民法院,称该房是姐姐购买的,要求*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此房产权判给其姐姐张**。姐妹两人上诉撤诉,反反复复,拖延时间,扰乱法院正常审理,*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派出几个法官审理此案。最终*安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经审判委员会20多名法律专家及所有院长,审判长集体研究决定,作出(2012)淮中民初字第0167号的判决。驳回姐妹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012年的两年中张**在法院一次没有露面,开庭全部由其丈夫代理。在(2012)淮中民初字第0167号的判决书出来后,张**的丈夫随及又递交一份起诉书给*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名下的位于原楚州区**商城*号楼第**号房屋的一半产权,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 此房从购买时就一直登记在张**的名下,并且张**分几次向几个银行办过抵押贷款,出租合同她签,租金她收,在中院调解时,张**曾提出用该房的每年房租来偿还欠款,我当时没有同意。【*安中级人民法院有记录】 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将*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全部推翻。所有执行全部撤销。这里面的原因路人皆知。我也不想深究。现此案我已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3月30日开庭,由审判长俞**、代理审判员陈*、谢**审理,至今未接到判决,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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