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以及相应的职责部门是否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4-07-20 14:40:33
问题描述:
因前一日一环卫工人(60岁老太太)与黄岛长安汽车站车站看大门的家属,在马路上因垃圾处理问题发生争执,并已经报警,此结果还未出。第二日一早这名环卫工人上班后,上述老太太的女儿(长安汽车站售票员)又将这名环卫工人打了,到医院后检查结果没有什么问题,是否可以赔偿检查及医药费用。此环卫工人在上班期间遭人打,有没有误工费用;第一起纠纷发生后已经通知了,相应的市政环保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但是没有给协调处理,导致第二天被人再次殴打。环保公司应付什么责任,受害人应申请什么样的赔偿。这名环卫工人被长安汽车站的看大门的和其家属(长安汽车站售票人员)在车站相应的马路上殴打,长安汽车站有没有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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