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跃户型,地上一层使用性质为住宅、地
更新时间:2014-06-23 16:50:56
问题描述:
北京下跃户型,地上一层使用性质为住宅、地下一层为仓储用房。收房时才发觉地下一层是全楼的主管道层。和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以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特别备注“地下一层有出入户上下水管”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我们认为开发商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即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没有告诉消费者地下一层是主管道层这个事实,当然也没有告诉消费者管道的数量、性质、用途、口径、分布和对对消费者在使用和感官上会造成什么影响等重要信息,甚至采取了隐瞒和欺骗的销售手段:当时销售人员在解释上面那条条款时说,地下一层看到的管道是自家一层自用的管道,全楼的主管道从一楼就出户了。我们的问题是:对合同中的这条条款的解释是否可以认定有二种以上的释义?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存在欺瞒或欺骗性销售,因而侵犯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个问题困扰到和我有同样遭遇的几十户人家,求比较详细的回复意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