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的举证原则
更新时间:2014-06-22 11:38:06
问题描述:
2006年,被告人以公司的名义向我及其他6人订购货物,货物交付后不付货款被告人就失踪了,共计货款90余万元,我们当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经济诈骗罪立案,2011年被告人投案自首,2012年此案移送检察院,被告人在检察院说他的上家欠他货款,他不是诈骗不给我们货款,而是上家没给他钱,他没钱付我们的货款,他提供了几个人的名字,而并没有提供任何这些人欠他货款的佐证,检察院据此说他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被告人说别人欠他货款,他是不是要负责提供欠他货款的有力证据呢,而不能仅凭他说的几个人名字就说别人欠他货款啊,而检察院据此说他合同诈骗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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