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9月到一间公办学校代课,当
更新时间:2014-06-17 16:28:10
问题描述:
我在2005年9月到一间公办学校代课,当时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学校也没有帮我买社保。直至2010年1月学校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说明工资中有200元给予个人,个人去社保局按自由职业人员买社保。现在学校招生困难,将在7月与其它学校撤并,而当时的合同刚好到7月,我应怎样要求学校赔偿?按解除合同是否有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补买之前的社保吗?或者有其它哪个方面要求补偿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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