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数小于实际工资
更新时间:2018-03-19 03:36:50
问题描述:
你好;本人去年月均工资10000元左右(税后工资),公司今年一直按3000元作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且让我们在社保缴费基数后面签字确认。以前不知道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实际工资为标准,采用去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60%-300%),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作为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定义务,而非与劳动者约定义务,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问:1、单位胶南保险基数已经签字确认,我能否要求单位为我补交自2006年至2014年的少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了补缴;2、我自己需要交纳的部分是否需要补交?3、我应当如何维护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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