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于2001年在徐州购买两套门面及一套住房,交付订金并与发商签订认购房屋协议,因旧屋改造,涉及房租赔偿,小区分a b c d 四区,房屋购买为d区,在2002年第一开发商与第二开发商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指出第二开发商应履行第一开发商之前认购房屋协议,工程期间由于工期超出严重,并多次更改图纸,原认购房号有所变动,但第二开发商并未通知,安置拆迁索赔房租,上房后,开发商迟迟未与交付,多次提出诉讼不给立案,后再次提出诉讼,第二开发商否决第一开发商财务交接,不予履行,视为签订所有协议应当无效,庭中指出其两套门面,一套被拆迁索赔给予,另一套由第一开发商2012年出售他人,被告两人表示因图纸更改,之前房号与第一开发商的房号相反,所以更换为另两个房号,到查证后两套门面均登记别人名下等等,一审败诉,二审并未开庭,法院直接判我方败诉,据查实,所建的a b c d 四区中只有a和b区在2010年取得预售许可证,c q区并未办理,开发商给出的原因是c和d区为拆迁索赔房屋,但在签订房租认购协议购买时。开发商并未说明,经法院调节,开发商同意索赔现金,但是要按照当时的房价和汇率索赔,间隔十四年购买的房屋按照十四年前的房价汇率索赔,这个根本不可能的,于是我方提出上诉,但找过很多律师的朋友他们也说明,除非找到新证据,不然不可能翻案或者上诉赢得,我个人觉得两家开发商就是在玩踢球的游戏,目前不知道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去打,请求各界的帮助,在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