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险法第十六条所定:超过两年追诉期自始无效的合同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4-06-02 14:09:23
问题描述:
最近我才知道:2010年6月,我为儿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代签的,因而是无效合同。我要求撤消合同,返还保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追诉期,而拒绝。我认为¸该十六条款只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无干。保险公司说是等同适用于投保人的,我问有什么依据,他说有司法解释,保险培训班讲的。请问他说的对吗?自始无效的合同经过两年能复活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