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过的主要程序?
更新时间:2014-05-21 19:18:35
问题描述:
以下为已操作程序,是否合法?
1、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由国有股持有者操作,未经企业职工大会,亦未召开股东会即上报政府(但政府尚未正式批)。没有企业改制方案。这种改制是否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
2、国有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后企业即为民营企业,因此国有股持有者让企业搞了个《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能否代替《企业改制方案》?
3、如今企业上级逼企业召开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大会按规定须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但通过安置方案是否只须要“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或者“全部职工过半数”?有何法律依据?那半数职工能否代表全体职工意愿?因为这是重大事项,不同于平时的表决。
4、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分政策内及政策外两部分,职工担心政策外由股权受让方支付的部分一旦同意方案后拿不到手,但上级对职工的解释却避而不谈分次支付补偿金问题,更让企业不要给职工说分次支付(说误导职工),目的是偷换概念想先通过安置方案。部分职工对补偿标准没意见但不同意分次支付。
5、作为上级在召开职工大会时能否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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