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住宅房改成商业用房后的拆迁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4-05-15 12:42:27
问题描述:
我在1993年我购买了一楼临街住房,前些年,我将我的住房改造成两个商业门面,用于我自己用于搞维修,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照章纳税和交纳有关费用;另一个出租给他人经营小吃。两个商业门面总面积合计约有80多平方米。 最近我地搞旧城区改造时,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我要求必须还给我已改成商业门面房的同等面积。但征收部门只认定我离街边界进深4米左右的这部分面积才能按“商业门面”计价,把我原来的两个商业门面房面积“压缩”到只有36平方米,其余建筑面积都只认定是“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计价。由于在补偿方案中,“商业门面房”和“经营性用房”计价两者相差太悬殊,我觉得显失公平。我现在想咨询的是:“商业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在法律上有什么条款可作为界定的依据呢?另外,他们还说,如果我要求拆迁安置时还给商业门面,还要另补交一大笔“土地使用费”。不知这种产权调换的房子要交“土地使用费”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这“土地使用费”又是要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现特曾来咨询,敬请律师同志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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