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更新时间:2014-05-07 15:43:57
问题描述:
我与韦XX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业已经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11)A法民一初字第561号(下简称该案)。我在该案中请求XX法院依法分割我与韦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五套房屋:1、D街145号2102房;2、S29号1701房;3、F街16号;4、C二街16-A号;4、V苑A2栋3205房。韦XX在庭审中自称上述房屋只是以他的名义进行的产权登记,实际产权人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下简称省构件),是开发商以折抵工程款的方式在省构件的要求下登记在韦XX的名下的。后省构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并同意韦XX的上述陈述。但省构件的代理律师以及韦XX的上述说法与(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1号案中的认定却是完全矛盾的。韦XX为办理中旅侨苑A2栋3205房的房产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中院在上述案件中确认了韦XX与省构件是挂靠关系,韦XX挂靠省构件承接了工程,开发商以折抵工程款的方式将中旅侨苑A2栋3205房过户给韦XX,即韦XX为 中旅侨苑A2栋3205房的实际产权人。现韦XX为达到霸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竟然伪造证据证明上述五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省构件,而省构件作为一个国有公司,竟然也配合韦XX作出虚假陈述。我本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特向贵部门进行反映,如果上述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省构件,只是暂时登记在韦XX的名下,那么省构件作为国有单位,这一行为有没有经过贵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而将国有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仅是严重的违规,而且触犯了刑事法律,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责任谁来承担?我恳请贵部门彻查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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