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请教
更新时间:2014-04-25 08:25:12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其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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