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二手房再次出售时发现,原房主电费、暖气费未结清纠纷
更新时间:2014-04-18 17:24:39
问题描述:
2012年8月从原房主购买的二手房,当时的买卖合同中,写明了“过户前的水、电、煤气、暖气费等由原房主承担,过户后由我承担”,交接物业时抄了电表读数,原房主出示了近2年的暖气费缴费发票。
最近,我出售该房与购买者交接物业时,经向自来水、暖气公司查询,发现该房2007年以前的电费、暖气费历史欠费达2万元。
请问:
1、这笔钱供电和供暖公司找我收取是否有法律依据?他们以此为理由不给新业主办理更名手续,是否不合规定?(我在购房后,与供暖公司签订了供暖合同,并未对欠费条款有约定,有一条“如产权变更,我有义务带领新的房主过来过户并结清欠费”,我买房的这段时间是没有欠费的,欠费发生在2007年以前)
2、我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要求其结清电费、暖气费,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要满足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3、如果我不此时起诉原房主,未来被新房主起诉时,是否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责任?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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