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这样的结果判的对吗?
更新时间:2014-04-07 20:53:48
问题描述:
开发商没有建物业用房,为了取得销售许可证,将物业用房放在会馆内,也没有划分那是物业用房。业主会到法院诉求:前期物业归还物业用房。法院判:,事实上开发商与业主会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小区没有建设物业用房,所以不存在移交物业用房。败诉。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没有依法办案,这样的结果判的对吗?谢谢,请赐教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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