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4-04-02 16:03:21
问题描述:
借款合同内容如下:
一、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壹佰万元,具体贷款数额和贷款时间以借款凭据数额及日期为准。
二、结息期限约定为壹个月结息一次。 贷款利息按月息2 %计算。 借款期限不做约定。借款人可随时归还,贷款人也可在一个付息期结束后收回。
三、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归还之日止。
上面是合同内容,合同签定后,于2012年7月1日贷款人付借款人40万元、2012年8月1日付40万元,总计80万元。2012年12月起借款人无力偿付本息至今,现在贷款人起诉保证人偿还本息,法院支持吗?
请问:
1、担保期间到什么时候结束?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条最高额担保期间计算(从2012年8月1日起6个月),还是按32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3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最好有祥细说明或相关案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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