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公证
更新时间:2014-03-23 16:35:07
问题描述:
某老人在10年前,做过把自己的房屋赠与某一孙子的公证(还没有过户),5年后,发现这是欠妥的考虑,因为自己有4个儿子,每一个儿子又有一个子女,也就是说,自己有4个孙子女,应该把自己的房屋平均赠与4个孙子女。但是,得到“好处”的这一个孙子却想一个人独有这一房屋,不愿意把这一房屋退出。现在得到“好处”的这一个孙子把老人诉讼到法院,要求老人把这一房屋过户给他。老人坚持认为,他一个人独占这一房屋是不对的,应该平均分给4个孙子女。请问,老人的要求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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