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遵义一煤矿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引
更新时间:2014-03-20 22:38:52
问题描述:
2011年遵义一煤矿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引进了我们管理团队,签订《目标标责任书》时交了50万抵押金(煤矿出据并加盖了公章),我们进场1个半月后,因煤矿事故中断了协议。三年了抵押金一直未退还,现又另换了一个业主和法人代表。原业主在移交时也已说明了抵押金一事,三年来我们一直未向煤矿索要,是因为煤矿经济一直不紧气,加之受灾后延误了煤矿的安资证验收,去年验收通过后煤矿又没正式生产。我的钱能否向煤矿要回?前不久问了现业主,他推说应向前业主索要,他的说法成立吗?因为抵押金字据是煤矿出的据,我觉得债务主体还是应该由煤矿承担,我的想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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