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交付后,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中的三楼、是否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4-03-19 15:59:28
问题描述:
2005年,我出让自有宅基地和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在房子盖好之后交给我三楼和四楼房屋各一套(并办理两套房的房产证)。当房屋交付后,因受政策影响,乙方未能如约为我办理三楼、四楼房屋的房产证。乙方为了补偿我,便把一楼和二楼的两套房屋以低价的形式出售给我,并办理了一楼、二楼的房产证。现在,我所持有一楼和二楼房产证的两套房产,却被对方以无产权的形式又转卖至第三方,导致我自己出资购买的住房易主、无法入住。(注:在购买一楼、二楼房屋时我和对方签订的有《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家中被盗,两份合同均被盗) 请问律师,我将如何维权?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中的三楼、四楼房屋(已装修入住六年)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将如何把自己出资购买的一楼、二楼两套房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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