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机关有关申诉时效的规定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14-03-15 23:51:28
问题描述:
请问:《天津市检察机关关于受理、移送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在是否还有效?特别是其中的第五条有关时效的规定:“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后,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不服,经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须在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是否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无此规定,而且此时效规定还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的有关条款相违背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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