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签字交给付款人的凭据也能凭收款人作证是第三者支付,成立吗?
更新时间:2014-03-14 22:49:55
问题描述:
原告在08年2月因建私人商住楼,向被告借高利贷40万元,先扣息5万元,实借35万元,自取3万元,留下32万元由其转支包工头黄某。08年10月原告抵押贷款还了49万元给被告,被告只写了张收款声明。09年包工头与原告结算发觉有两张单据是重单,协商无果包工头诉上钦南法院,后因借款人即被告人作证是重单,法院支持包工头的裁定。原告将被告诉上一审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结果包工头出庭作证,把原告支付的6万元收据证为被告支付,结果一二审法院支判返还3万元,即认定原告支付给收款人的6万元是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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