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证的“共有情况”一栏如果写成“单独拥有”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属于房证上签署的那一个人的
更新时间:2014-03-03 08:32:35
问题描述:
我家的房子是2000年12月底给的钥匙,购房协议签定的是2001年5月给房证,因为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到2004年秋天才通知换统一的格式合同,为此,为违约金的事一直到2013年7月才结案,到12月,追讨违约金的这部分住户才陆续办房产证,换成格式合同时沿用的是当初协议合同的信息,但是所有当初只写一个人名字的,在办房产证时,发证机关在填写房屋的“共有情况”一栏时,并没问当事人,一律填写的都是“单独拥有”,请问如果我丈夫不同意修改,或签署我的名字,是不是就意味着这套房产是他个人所有呢,麻烦各位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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