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份转让恊议”是否合法有效?
更新时间:2014-02-24 18:19:16
问题描述:
1996年上半年,县商业局工作组进驻我单位指导企业改制,按县体改办所作“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置换原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的批复原企业中83名职工按约定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后由于股东数超规定面临登记难,此时83名职工现金出资己认缴了,公司章程也为县体改办认可并在1966年6月6日的公司成立大会上表决通过了、公司董、监会也在那次大会上选举产生。此时工作组在未召开全体会议征得全体出资人同意情况下搞了一份所谓的“公司首届股东大会决议”但其上只有包括我在内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八个人的签名。该“决议”主要内容:“经全体职工讨论,同意对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决议如下:一,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购买……净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共投资75.7万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五个董事三个监事作为发起人承担企业登记人责任,其中每个股东出资为9.4625万元……。”需要指出:75.7万元总投资事实上由19万国有资产,及83名职工56.7万现金出资所组成,验资报告也作载明,但“决议”竟连同19万国有资产一併平均到我们八个人头上了,1996年11月公司是在此情况下得到核准的。但公司是没向我们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三年后,依规定,公司董、监会须重选,认缴出资的83名职工悉数到会,每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次会议选举结果是上一届八名董、监事仅二人连任,我与其他五人落选。按照前面的那份“决议”换当选者在工商局登记,所以在变更登记人同时必然将平均记在我们头上的所谓的股份转换到当选人头上,于是便要搞一份数额为59.4万元所谓的股份转让恊议。当选者中除一人属19万元国有资产监管人,其余五人本是1996年企业改制时83名职工中的五位,他们不仅知道所受让的59.4万元股份中除了19万是国有资产余40.4万元股份中有他们五个人1996年企业改制时的出资,他们更知道我们没有这么多股份处分权,所谓转让只不过是走个形式,尽管这样,我还是心存疑虑,因此才向专家请教来的:如上所述这二个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乞请赐教。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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