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工商法人代表及股东变更登记时,原公司的股东提出要我根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40%作价20万的钱款。是否存在瑕疵而要多承担这笔费用?
更新时间:2014-02-06 12:32:3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原在一家机电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原公司法人代表(也是老板)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全部财产以15万的价格与我和我的合伙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在办理工商法人代表及股东变更登记时,由原注册地经济城代理并准备的变更所需资料中有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其中原法人代表持60%,另一股东持40%,现分别作价30万和20万转让给我和我的合伙人,并要求签约当天付清款项。(实际注册资金是由10年前代理机构代理注册,未有真实出资,并且,这次转让中我们只付了15万的转让款给原老板,原另一名义上的股东未拿到分文)。
现在,公司已变更成功,由我经营。但是,原公司的股东提出要我根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40%作价20万的钱款。请问律师,我们的转让是否存在瑕疵而要多承担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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