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的担保人责任
更新时间:2014-01-31 20:11:39
问题描述:
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债权人借款,双方对借款时间及利息和用处做了约定并出具了欠据,同时又由代笔人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按印。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担保人,借款人与债权人没有通过担保人偿还了利息,并借款人与债权人又约定了新的还款时间,约定了新的时间后又没有通过担保人还了另一批利息,同时又约定了新的还款时间。问:此情况下担保人还有无担保责任,是否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给担保人增加负担的情况下还可以追加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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