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的使用权房子做房产更名要多少费用?
更新时间:2014-01-26 21:37:3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和我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单位分给褔利房子,是使用权, 我丈夫去年去逝了,可是我们的户口没在这套房子里,现在我要求将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名改成我的,可是房产部门确以我们户口不在此住房口要收我的更名费合理吗,(800元*38平*5%按这样标准收更名费)房产部门说是按大房发(2000)41号文件执行对吗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我们是在同一个户籍上,但不在住的这个使用权的房子里
2002年8月8日 大房局发94号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正常变更和承租人已死亡的非正常变更,不属于公用住房承租权转让范畴。
请问按这个标准收费合不合理,但我要是不给这钱他们就不给改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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