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解除协议书有时
更新时间:2014-01-19 16:15:38
问题描述:
本人郝成林一家三口现借住我大姐的住房,我一家三口的户口在我母亲家。由于拆迁我本应在户口所在地要房,但是,我母亲家住有大哥一家三口,二姐一家三口,我一家三口和我妹的孩子(借住他处),我母亲(父亲已病故)现拆迁后给拆迁费五十二万元左右.大哥和二姐在没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各自买了一套二居室,各用去二十多万元.为此,根据实际情况我提出一些问题:1:我家借住的住房从法律上不属于我本人,一旦我大姐需要次住房,我们将无房可住.2:万一大姐单位将住房收回,我们同样无房可住. 以上所述是合情合理,为此我们提出:大哥和二姐各出五万元做为将来买我现借住大姐的住房.剩余的钱将来再给我做为生活补助费.如果不够买房钱由大哥和二姐家出钱.此钱只能由我和大姐二人同意方可使用. 我母亲家给的拆迁费由于大哥,二姐买房共使用了四十余万元,还剩九万元左右,留给母亲养老生活之用. 为了今后不发生纠纷,特立此协议.此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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