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01-20 09:08:26
问题描述:
我叫杨**,2013年5月20日早晨**交叉路口交通事故(一死九伤)当事人之一。
2013年5月20日早晨6时许,我驾驶面包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丰润区林荫路与公园道交叉路口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撞出十多米翻车,致使我车副驾驶位乘员当场死亡,我本人也被摔出车外昏厥,其余人员全部受伤。事故当时采血,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有鉴定资质)检验,对方当事人血液检出酒精21.17 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测定其车速为55公里/小时(其车所在公园道限速为30公里/小时,路口有限速标志为证),属于超速行驶。
可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6月24日,交警九大队又莫名其妙地整出了第二份由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的血液检验报告,这份报告居然把酒驾整没了(血液检出酒精2.71 mg/100ml)。对方车超速交警队也不认可,说那个限速标志已经作废。
另外,事故发生时,我车时速经测定为27公里,而对方车时速为55公里,依此测算:我进入路口的那一刻,对方车距路口应在50米以上。所以,我认为此时我应优先通行。
唐山丰润交警九大队于7月18日作出的责任认定中,对对方司机的酒驾和超速只字未提,反说我“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而对方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向唐山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却因一伤者起诉“法院已受理”为由不予受理。
2013年12月23日,我被唐山市**区公安分局批捕。
请问律师,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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