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开发商,2011年年初和他人
更新时间:2014-01-11 23:01:58
问题描述:
我是开发商,2011年年初和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我公司用3900万元的商品房作抵押向他人借款2500万元。签订完“借款协议”后,对方又提出不要我公司办理商品房的抵押,要求我公司和他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3900万元的商品房买下来,将这些商品房备案登记到他们名下,他们为此支付2500万元,要求我公司出具预收房款收据。就这样借款变成了对方买房,对方欠我公司1400万元房款。
2011年年底,对方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还借款2500及利息,并申请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设定抵押权的由我公司开发的全部商品房,为此法院查封了我公司开发的楼盘中对方买下的3900万元以外的全部商品房(价值7200万元)。
被查封的这部分商品房的销售或抵押借款是公司的资金来源,查封意味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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