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蒋兰系继子女关系,请问这套房产三原告可以分多少分额?可不可以算婚前财产?
更新时间:2014-01-04 23:16:55
问题描述:
二被告系母女关系,三原告系姊妹关系,与被告蒋兰系继子女关系,与被告王四系继姊妹关系。三原告的父亲王天原与杨敏敏是夫妻,1990年3月21日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1990年6月某公司建盖职工福利房,王天因为是公司职工,便向该公司购买福利房一套, 即文化路302室,使用面积78.18平方米,并持有房管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款是由王天与杨敏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王天藏匿起来的资金所购买。后王天与蒋兰再婚。蒋兰带来一四岁女孩,2001年房产证上蒋兰成为了共有人。2012年10月7日,三原告的父亲王天因病死亡,父亲死后三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该房屋继承问题,被告不愿意协商,要求三原告向法院起诉.因为被告是该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此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请问这套房产三原告可以分多少分额?可不可以算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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