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4-01-02 16:25:09
问题描述:
因搬迁定居到异地,(甲方)把土地(共6个人的耕地, 有部分水浇地)的所有权及房屋一起通过中间人转让给他人(乙方)(注:现金转让,有中间人、村民及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只是未经过乡政府审批,及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甲方把土地本及房本在转让时一并交给了乙方,后乙方搬走他乡。
2年后因故甲方返还原籍,失去了耕地,向乙方索要土地,乙方出于同情,就无偿的给了甲方1个人的耕地,同时甲方又租种了他人一些土地。最初2年耕地还收取农业税、做义务工,之后国家闭了草地、对耕地也有了一定的补偿,到目前为止,乙方一直耕种着原(甲方的)土地、领着草地款和耕地补贴(注:国家的草地款及耕地补偿已改成乙方的名字)。
其实乙方原来村庄也有耕地(全是旱地),只是现在大多数已闭为草地,草地和耕地补偿一直由乙方在领着。为了种水地乙方才搬到甲方村庄,买上甲方的房屋和耕地,现在乙方原村庄的房屋也垮塌啦。
现在土地即使农民不种也能从国家补贴中得到利益,我想问几个问题。1、这个转让成不成立?
2、按照法律规定甲方能否从乙方手中要回土地?
3、如果乙方放弃土地交予甲方,甲方是否应该给乙方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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