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马上到新单位工作,年休假怎样算?
更新时间:2013-12-29 13:30:24
问题描述:
我1995年7月参加大学毕业工作,2010年10月与原单位A公司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即: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2010年11月到新单位B公司工作。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集团下属的不同子公司,一起接受约60人。B公司从2012年开始,安排我休五天年休假。但我一直对此有疑问,如果原单位工作年限与新单位工作年限累计相加,我就可以休十天年休假,过两年,就可以休十五天年休假。目前我的年休假怎样算?是休五天年休假还是十天年休假?解除后获得经济补偿就算是买断工龄吗?买断工龄这一说法有没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 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能不能与新单位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
根据当时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依据为: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即: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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