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1993年12月到一事业
更新时间:2013-12-29 10:45:3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1993年12月到一事业单位工作,2013年12月单位改制将终止合同。1994年-2005年单位因为没有聘用制,从没和我签订过劳动合同,到了2006年我才开始和其他外聘人员连续签了三次合同(一年一签),并从06年6月开始参加社保,可之后再没签过书面合同。我在该单位工作20年,其间只给我涨过一次工资,如果以新的劳动法规定,单位根本没有对我做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请问:1,我可以要求1994年1月-2005年12月和2010年1月-2013年12月的双赔吗?
2,2013版劳动法提出同工同酬,我可以要求2013年7月-12月的工资差额吗?
3、单位在编人员从2003年参社保的,我只能要求补交03年1月至2006年5月的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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