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更新时间:2013-12-13 12:51:28
问题描述: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 合同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申请,解除本合同,经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
(一)、乙方因重大疾病而不能正常履行现有工作职责的(需提供医院证明)。
(二)、乙方考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需要离职的(需提供录取证明)。
除以上原因外,其他原因不能提出辞职要求,乙方应履行完本合同期限。否则应按离职申请日与约定期限差额补偿甲方,每差一个月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如过劳动合同期未满就离职那么上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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