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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2-02 21:51:19
问题描述:
起讼书
起诉人:路** 女 永城市**苑9号楼 联系电话:*******
被起诉人;
1.藤**、
2.王**、
3.夏**、
4.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请求事项:
1.我**楼房的第七层房的一半我不同意给建筑商藤**。
2.建筑商藤**强加我身上的70000元的利息,我要求退回
3.第二排的损失费给我无关,被王**等人骗去的 60000元损失费我要求退回
4.多算的平方 平方米折价 30000 万元,我要求退回
5.公摊面积、大门、绿化、硬化、物业费154182元给我个说法
6.窗户、地暖被张冠李戴,我诉求退赔违约金 20000 元,
7.一楼多算的地暖10000元给退回
理由:工商局在2001年,有偿分给职工的土地让职工自建见家属楼,自2001年到2012年被王**、夏**、贡**藤**等人合伙强行建筑,强行定价,强行要建筑款和强行垒加各种费用。他们自己定的合同自己又违约。多次诉求无果,特诉求法院依法判决。
事情的经过:
我叫路**,女,47岁,工商局职工家属,现住永城市**区,联系电话:**
在2001年,工商局有偿分给职工的土地让职工自建见家属楼,按当时的划分共4排,34户,小门面三间一套4.5万元,住房2.6万元一套,大门面是8万元两间一套,我4.5万元买了套3间小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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