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请求您的帮助
更新时间:2013-11-30 08:06:45
问题描述:
该工伤连续30多年因工中毒致死,生前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二审判决赔付了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为工亡补助金二十年,该案正在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200条(十二)项的规定吗?我们的理由是: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中院2010年5月二审判决时,《工伤保险条例》尚未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从60个月变更为20年,按照国务院二○一○年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该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施行前的期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54个月的标准改按20年的标准执行。如果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此法律文书,是不是就不能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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